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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官方网: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发布 明年1月1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1-25 00:33:03 浏览:

本文摘要: 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月公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规自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月公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规自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新规具体了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显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显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皆仍然实施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附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解自学秉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环境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备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展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涉及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完备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不道德,引领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追加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大力推展新能源汽车身体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建构智能汽车创意发展体系。

第三条坚决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起到,更佳充分发挥政府起到;坚决简政放权、放管融合、优化服务;坚决对外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决谁投资谁负责管理、谁审核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第四条本规定限于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成以下类型:(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成燃油汽车和显电动汽车投资项目,还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获取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不含替代燃料汽车),还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挂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显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获取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还包括显电动汽车(不含减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

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显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二)其他投资项目还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可调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重复使用利用、汽车零部件再行生产投资项目。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皆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投资方向第七条优化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布局,推展产业向生产能力利用充份、产业基础坚实、设施体系完备、竞争优势显著的省份挤满。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较低的省份和企业不应增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减缓技术变革,出局领先生产能力,强化市场竞争力。第八条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不应增大研发投放、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显电动汽车、挂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严苛新建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止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显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显电动汽车西站项目,不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意要素仅有、设施能力强劲、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推展追加生产能力向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需求充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小省份集中于。第九条探讨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减缓前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约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设备生产装备,动力电池重复使用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行生产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

主要还包括:(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设备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生产、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简单环境感官、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出来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展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性确保能力建设;(三)节约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设备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约能源技术和产品;(四)动力电池重复使用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重复使用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展梯级利用、再造利用与处理等能力建设;(五)汽车零部件再行生产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行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展零部件旧件重复使用和再行生产产品质量掌控等能力建设。第十条调整产业的组织结构,强化企业竞争能力。通过股权投资、生产能力合作等方式,推展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牵头研发产品,联合的组织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

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展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重新组建具备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统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展汽车产业骨干企业重新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推展汽车企业对外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打造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第三章 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第十一条禁令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出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一)新建独立国家燃油汽车企业;(二)现有汽车企业横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迁往至外省份(列为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转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四)对行业管理部门尤其审批的燃油汽车企业展开投资(企业原先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改以非独立国家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第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不断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上两个年度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皆低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开支占到主营业务收益的比例皆低于3%;(四)产品具备国际竞争力;(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皆低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尤其审批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第十三条燃油乘用车西站投资项目,除合乎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值燃料消耗量不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拒绝,异地新建西站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应不高于 15 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高于 30 万辆。第十四条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挂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第十五条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国家汽车企业,并将其改以非独立国家汽车企业且不减少其原先生产能力的,可不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断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一)在不追加汽车企业集团总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国家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生产能力,建设燃油汽车西站项目;(二)在不追加所在省份总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独立国家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西站项目。第四章 显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第十七条新建独立国家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含现有汽车企业横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显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上两个年度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皆低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二)现有新建独立国家同产品类别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皆已竣工且年产量超过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新建独立国家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已创建产品研发机构,享有专业研发团队,具备显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构建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适当的试验检验能力;车身及底盘生产、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组装等方面的研发以及适当的批量生产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超过行业领先水平;(二)享有显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获得许可或证实;(三)产品售后服务确保有力,允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涉及企业获取借贷。保险公司或借贷企业将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借贷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国家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股东在项目竣工且年产量超过建设规模前,不撤离股本;(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备较强掌控能力,享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三)主要法人股东不应合乎以下条件:1、股权占到比低于三分之一;2、有限公司的现有新建独立国家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皆已竣工,年产量超过建设规模,且不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3、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及运营必须;(四)主要法人股东还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之一:1、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显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超过建设规模;2、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设施装车量总计小于 10 万套;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享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总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小于 3 万辆显电动乘用车或 3000 辆显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显电动汽车产品总计销售额小于 30亿元。第二十条新建独立国家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建设内容还包括:1、显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有数研发机构基础上,创建产品信息数据库,提高产品概念设计、批量生产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营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超过行业领先水平;2、建设规模,显电动乘用车不高于 10 万辆,显电动商用车不高于 5000 辆;3、车身成型、配色、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确保能力;4、显电动汽车产品质量确保、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重复使用利用管理体系;(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现有汽车企业不断扩大同产品类别显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生产能力利用率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显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显电动汽车产量超过建设规模;白鱼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超过行业领先水平。第二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显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合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高于 10 万辆,商用车不高于 5000 辆。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第二十三条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不应不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超过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追加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不应符合国家最新汽车废气标准适当拒绝。

第二十四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已创建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享有专业研发团队,具备涉及研发经历。单体企业不应掌控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检验能力,系统企业不应掌控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检验能力;(二)白鱼建设的设施具备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放、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掌控、过程控制等方面需要符合智能生产的拒绝。单体项目生产工序不应覆盖面积电极制取、化为、单体组装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不应不具备模组生产、系统组装及测试等能力;(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不应超过行业领先水平;(四)企业法人分担车用动力电池重复使用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设施建设车用动力电池重复使用利用管理体系。第二十五条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西站项目,除合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生产能力利用率皆不高于80%。

第二十六条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已创建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享有专业研发团队,具备涉及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不应不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检验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不应不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检验能力;(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不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装配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不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装配的生产能力;(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不应超过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七条车身可调投资项目有关拒绝:(一)新建独立国家车身可调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不应创建产品研发机构,享有专业研发团队,具备涉及研发经历,不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检验能力;项目不应使用先进设备技术工艺,建设应用于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装配等生产能力;(二)禁令新建应用于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使用冲压焊等传统工艺生产车身的独立国家车身可调企业投资项目。第二十八条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拒绝:(一)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不应创建产品研发机构,享有专业研发团队,具备涉及研发经历,不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检验能力;(二)禁令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三)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制做出租除外。第二十九条车用动力电池重复使用、梯级利用、再造利用与处理等投资项目,不应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拒绝,使用先进设备限于的工艺技术及装备,构建不能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再行生产投资项目,不应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拒绝,企业不具备适当的旧件重复使用能力,具备适当的报废、清除、生产、组装、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使用先进设备技术工艺,创建完备的再行生产质量掌控标准和生产规范,确保再行生产产品与原型新品具备某种程度性能质量。第六章 项目备案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订并公开发表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具体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第三十二条企业递交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不应还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法人、股东包含等基本情况;(二)中环线项目情况,还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合乎本规定的解释;(四)项目合乎涉及法律法规的声明;(五)有关规定必须递交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找到企业以拆分项目、掩饰有关情况或者获取欺诈申报信息等不不顾一切手段备案的,不应责令其限期排查。已备案项目信息再次发生较小更改的,企业不应及时告诉备案机关。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不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核监管平台展开项目申报,申请人取得唯一项目代码,真实情况上报项目动工建设、建设工程进度、完工等建设实行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第三十五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核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不应展开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资料和分析。对信息不原始的,不应拒绝企业及时补足涉及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相符的,不应责令企业限期修正;对逾期不修正的,不应依法不予惩处,并将其列为明知企业名单,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及涉及审批系统,向社会公开发表。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创建定期抽验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展开审批,列为项目出现异常信用记录,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并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展开排查。

第七章 协同监管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获取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第三十九条对牵涉到产业安全性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更改等根本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应按规定及时展开反垄断审查。牵涉到外商投资的,还不应按规定展开安全性审查。

第四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性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牵头执法人员机制,提升监管执法人员效率。第四十一条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消其备案并抄送涉及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性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更进一步处置。

对经确认的相当严重明知主体,实行牵头惩戒。违背法律规定的,依法展开惩处。第四十二条按照谁审核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对不依法遵守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与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排查;逾期不修正的,在排查做到前停止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必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与问责、处置。

第八章 生产能力监测预警第四十三条汽车生产能力监测和统计资料:(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不应将上年度涉及产品产量、竣工生产能力、开建生产能力和规划生产能力情况,于每年 1 月底前请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应及时掌控本地区涉及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生产能力变化情况,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生产能力汇总情况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十四条汽车生产能力公布和预警:(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创建汽车生产能力核查和信息公布工作机制,及时公布汽车生产能力变动信息,强化生产能力预警,引领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获取服务;(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应完善本地区汽车生产能力核查体系,研判生产能力利用率变动情况,强化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消弭生产能力不足风险,大大提升生产能力利用水平。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已审核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更改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核或核准机关办理。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不予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说明。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尤其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扫规范专项行动前月法院的新建独立国家显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行前参考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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